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禁止电动车载客未纳入条例

文字:[大][中][小]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16-11-3     浏览次数:    

  在历经多轮调研、论证、评估和征求意见后,昨日上午,《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》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。

  这份最新拟定的修订草案修改稿中,增加了培训记录不得弄虚作假,禁止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索取、收受学员钱物等内容,但同时也删除了禁止电动自行车载客及限制教练员培训人数条款。

  摩托车可否载客各市自定

  电动车经营旅客运输,到底是要禁止,还是不禁止?原修订草案中曾拟规定,禁止使用拖拉机、货运车辆、电动自行车、燃油助力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经营旅客运输,并禁止健全人使用残疾人机动轮椅车。但在提交表决的《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(修订草案修改稿)》中,这些备受关注的禁止性规定都一并被删除。同时,对于是否限制使用摩托车、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经营旅客运输的决定权,也明确将下放给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。

  在条例修订过程中,有专家谈到,几类车的是否禁止不光要考虑车辆问题,还要考虑区域实际需要和底层民生。他们认为拖拉机在农村尚未普及公共汽车、客运汽车的情况下,一律禁止实际效果上也是禁而不绝的;而从人身、道路安全角度而言,电动自行车、燃油助力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在无证经营、欺诈旅客、抢劫犯罪、占道经营等方面带来诸多问题,禁止其在市区运营是非常必要的。摩托车运营的问题,特别是城乡结合部屡禁不止,不发达地区更是市场需求很大,应该尊重社情民生,加以区分作出规范。

  省人大常委会法委认为,综合考虑多方意见,对拖拉机、货运车辆经营旅客运输上位法有规定,不作重复规定;对于电动自行车、燃油助力车目前是否属于机动车范围、是否已经纳入牌证管理尚无法定依据,暂不纳入本条例调整范围;对摩托车、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地级以上市市区内经营旅客运输问题,授权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决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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